银行账户设置数大于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数是怎么回事?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2013年修正本)第十七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
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所以,如果你公司还开立有其他账户的,也需要到税局备案,是国、地税都需要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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