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规定:“四、企业分立
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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