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盐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07〕5号)规定:“一、北方海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15元征收。二、南方海盐、湖盐、井矿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10元征收。三、液体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2元征收。四、通过提取地下天然卤水晒制的海盐和生产的井矿盐,其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暂维持不变,仍分别按每吨20元和12元征收。”?
微信公众号
萨恩课堂
咨询电话:400-888-3585
在线客服:点击咨询
©2001-2023 金沙集团官网(CANET) All Rights Reserved 运营支持:北京萨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实名网站认证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7473号 京ICP备120139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