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54号)中《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第二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转借《行程单》,不得擅自扩大《行程单》的使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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