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投资银行系统资金账簿缴纳印花税问题的复函》(国税函发〔1993〕008号)规定:“一、我局(88)国税地字第28号《关于对金融系统营业账簿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已明确:‘根据银行系统的机构设置,银行所用营业账簿的印花税,由各级独立核算的行、处在其所在地缴纳。’因此,投资银行各分行‘营运资金’的印花税,均应在分行所在地缴纳。
二、投资银行系统所设的‘调拨资金’科目,反映的资金,既有自有资金也有借入资金,在各分行计税时不易划清,可统一在总行所在地就自有资金部分计算缴纳印花税。
三、专门记载外汇资金的账簿,其印花税缴纳办法亦应比照上述原则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