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六条规定:“财政等部门的拨款改贷款签订的借款合同,凡直接与使用单位签订的,暂不贴花;凡委托金融单位贷款,金融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借款合同应按规定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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