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吉林省遭受自然灾害企业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财税字〔1995〕54号)规定:“一、对遭受自然灾害需要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单位年减免土地使用税税额在10万元以下的,经当地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核实,报省财政厅(局)、省地方税务局审批;年减免税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经省财政厅(局)、省地方税务局审核后,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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