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名发票申请要求一、纳税人需要印制冠名发票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2、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
3、发票使用量较大,且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其业务需要。
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纳税人,需要印制冠名发票的,应先根据本单位的业务需要设计票样(即冠名发票式样),填写《企业冠名发票印制申请审批表》,随同票样一并报县(市)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发票管理职能部门审批。地方税务机关发票管理职能部门受理后,经审批同意印制的,填制《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发票印制通知单书》,交发票定点印刷企业印制;不同意印制的,应制作《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及时告知纳税人。
冠名发票申请要求二、企业要想申请冠名发票,可以注意以下规定:
(1)规范冠名发票使用范围。除具有全省范围的电力、烟草、自来水、燃气等行业可继续使用企业冠名发票外,严格控制企业冠名发票印制。
(2)使用冠名发票的纳税人必须满足:纳税记录良好、企业财务管理规范、保证发票电子存根可靠存储5年以上、按季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发票电子存根数据等四项条件,凡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主管国税机关一律不许可企业冠名发票印制;使用冠名发票纳税人数据报送内容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控发票印制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5号)文件中税控发票报送数据的内容执行。
(3)凡采用通用机打发票并使用软件程序控制打印单位名称或标识的,不属于冠名发票行政许可管理范围,按一般发票领购手续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