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二、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十六条规定:对各级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三、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十七条规定:对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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