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2、如果您企业销售的免税产品一定要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要求放弃免税权,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3、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4、一经放弃免税权,企业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