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从7月1日起哪些单位需要提供证件号?
国家税务总局在5月发布《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16号)明确,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用于办理涉税业务,如计税、退税、抵免等。
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个人不属于企业,因此无需提供纳税人识别号,也无需提供身份证号码。个体工商户也无需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此次公告针对的是"增值税普通发票",也就是说,卷式增值税发票及手工发票等,没有纳税人识别号栏次的,不需要填写纳税人识别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