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销售发票是什么?
(核定扣除除外)
1、农产品销售发票仅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
批发、零售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后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财税〔2012〕75号)
2、发票:不是自制,须从税局领购。
3、抵扣期限:没有抵扣期限。
4、抵扣额:属于计算抵扣,即按票面金额乘以13%计算抵扣。
但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5、跟据国税函[2002]531号:自2002年6月1日起,对中国储备粮总公司及各分公司所属的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承储企业,按照国家指令计划销售的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粮食销售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明电〔1999〕10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56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允许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
6、具体规定
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存在如下五种情况:
(1)、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进口农产品,按照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自农业生产者购进自产农产品以及自小规模纳税人购入农产品(不含享受批发零售环节免税政策的鲜活肉蛋产品和蔬菜),按照取得的销售农产品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4)、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其自产农产品,按照收购单位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5)、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规定,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实行核定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