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负的运用:外帐的倒推流程
一、外帐的倒推流程
一般而言,实务中习惯上把向税局报送的称为外帐或税账,相应的把向银行报送的称为银行账.关于银行报表的编制,我们将在下一个专题讲座中介绍.
外帐的倒推,一般都要经过下列程序:敲定销售收入----根据税负确定增值税----根据收入和流转税确定营业税金及附加-----根据销售收入和所得税税负确定利润总额------按利润公式推算外帐所需的费用(广义)-----核实内帐中有合法凭据的实际费用(广义)总额(期间费用、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营业外收支净额)----比较:推算费用如果大于实际费用------差额就是需要人为安排的虚账(假账)----找单、补单,凑够所需费用发票.必要时需要虚增成本(暂估虚增的材料、虚增人工)-----发票补齐后,按流水程序进行账务处理,出报表、报税.
二、怎样选定倒推的时间点
实务中,很多人都是在期末结账前才开始推算.但这样做的缺陷是很明显的,不仅调账事项多,而且往往会手忙脚乱的最终出错.所以,我们建议倒推核算,至少应该有二个流程:期初倒推的预算与期末倒推的结算.
1、期初预算
根据自己的职业经验或者咨询销售部意见,预算本期收入,然后估算进项和成本费用,尽早提前安排"找单、补单"事宜.同时,预算计划内的各项业务,可以正常入账,避免都堆积到期末,减轻期末压力.
2、期末结算
根据期末最终确定的收入,倒推安排相关业务数据,确定下期初的申报表,这样会计与申报表就不会有误差.由于有期初的预算安排,此时的压力会轻很多.
三、倒推流程与平时核算的关系
1、非损益类科目的平时核算
如果大家有留心,就会发现上面的外帐流程里涉及的都是损益类科目.也就是说,非损益类科目在平时是可以及应该正常入账的,不能等到期末扎堆,那样很容易忙中出错的.
当然,也不是说非损益类科目对外帐完全就没有影响、不用考虑.有些事项还是会间接有影响的,具体情况见"非损益类科目的注意事项"的讲解.
2、损益类科目的核算
损益类科目也不能堆积到期末处理.
首先,由于要求有期初预算,那么真实发生的损益事项就可以在预算额度内直接核算.
其次,找单、补单,不能都在期末入账,那样会给人留下不咋真实的感觉,所以,虚增的业务,也应该在拿票后及时入账,而不是在期末扎堆的补记费用分录.
最后,外帐的唯一目的就是假账真做、让人看起来真实自然、不起疑.所以就要求业务与做账顺序如行云流水般自然.
再次强调,倒推只是一种程序方法,其实质是一种预算方式,需要提前预算,做好安排,否则,到时不仅会手忙脚乱,或许还会于事无补.
四、收入确认的一般性原则
(一)、外帐收入的确认方法
1、外帐是以确认收入为起点的
一般而言,外帐的编制是从敲定收入开始的:
确定了增值税收入,依照增值税税负,就可以推算出应交增值税税额;
确定了所得税收入,依照所得税税负,就可以推算出应交所得税和利润总额,并进而敲定费用数额.
至于会计收入的确认,首先肯定是要先满足会计要求(否则分录就是错的),但同时还必须充分考虑税法要求,要兼顾增值税和所得税,从而统筹考虑收入.比如在外帐是否一笔收入,就不是从会计角度来考虑,而是要从税务稽查的角度来思考.
2、收入确认的必要条件
显然,由于存在税会差异,三类收入(会计、增值税、所得税)在特定情况下会不一致.这就需要在填制申报表时给予足够的重视.
在没有特殊业务时,一般收入会一致.那么这种情况下,必须确认的收入有:
(1)、开票收入:凡是开据发票(专票、普票),都必须确认收入,不能隐瞒(没有税会差异时).
(2)、未开票,但款项是通过公户结算的,也必须确认,不能隐瞒.
(3)、税额计算时,视同销售收入不能遗漏(但不影响会计上的收入).流转税和所得税都有视同销售的规定,是税务稽查的重点.
(4)、有些地方以水电费来考评
要考虑水电费的转换(指制造业),即使没有转换指标(比率),水电费也应该是同步增长.水电费转换(一般是电费),是指当地会有电费转换指标,转换公式是:税务(银行)推算值=电费/转换指标(率)
比如转换率是10%,则如果电费发票金额是1万(本月),那么税务认定的销售额=1/10%=10万.
这里有些误区,一般这种方式推算的应该是生产值,即入库产成品,但税务(银行)通常是按全产全销来认定成销售额的.所以,在有转换要求的地区,设定的销售额,不能离电费转换值太远,一般应该大于等于转换值.
3、收入确认的税会差异
增值税纳税义务产生时点与会计收入确认时点的对比表(详见word表格)
(二)、关注价外费用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增值税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1)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①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②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3)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①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②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③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4)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