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餐补助需要发票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规定“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因此,公司加班时由公司统一到快餐店购买快餐,再发放给各位加班员工,不属于误餐费范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公司统一到快餐店购买快餐支出应属于职工食堂经费补助范畴。《征管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应当开具、使用、取得发票。因此,公司统一到快餐店购买快餐应取得发票,计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