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发票开具的方法:
(一)办理地点
地税各办税服务大厅
(二)报送资料
(1)规模(工程价款50万元)以下的:
1)代开发票申请表(需加盖公章或财务章)
2)合同复印件;
3)施工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4)付款证明原件(需双方加盖公章);
5)外经证原件(外来建筑);
6)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2)规模(工程价款50万元)以上的或分包工程,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
1)施工方项目登记表、建设方项目登记表(需盖章确认);
2)付款证明原件(需双方加盖公章);
3)建设方和施工方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对按规定不需要税务登记的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有分包的还需提供总分包合同,分包方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分包方开具的发票原件、复印件,税票原件、复印件.
注:相关表单可在市地税局网站"下载中心"下载
(三)需要征收以下税种:
1、营业税:按工程价款(包括料工费)的3%税率计征;
2、城建税:按营业税额的7%或5%征收;
3、教育费附加:按营业税额的3%征收;
4、地方教育费附加:按营业税额的1%征收;
5、企业所得税(对核定征收企业、单位征收,外来建筑企业就地预缴):
1)核定征收企业、单位
应纳税额=工程价款(包括料工费)*8%或10%(应税所得率)*25%(税率)
2)省以外外来建筑企业
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国税函〔2010〕156号、苏国税发〔2010〕108号)
6、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及外来建筑企业征收):
1)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按工程价款(包括料工费)2%附征;
2)对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人按工程价款(包括料工费)3%附征;
3)对市范围以外外来建筑企业按工程价款(包括料工费)1%核定征收;符合地税函〔2008〕167号文件相关规定条件的,经工程作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定同意,其应扣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就地实行查帐征收.
注:若是单包合同,须将甲供材料金额并入工程收入一并征收营业税及其附加(发票金额仍开工程收入金额)
(四)办理时限
规模以下:资料齐全,完税后当场办结;
规模以上:工程项目登记需经税收管理员调查后,方可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