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建设资金属于地方性规费,水利建设资金计提基数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义务收入. 根据《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水利建设专项资金,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是指按财务制度规定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水利建设基金是专项用于水利建设的政府性基金.水利建设基金应按照销售收入的0.1%来计提和交纳.2012年度湖南省按销售收入的0.06%来计提和交纳.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全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的水利建设基金.
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由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纳税期限按月或按季征收.缴款义务人应当按生产、经营收入的0.6‰征收,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其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利建设基金.其中,省电力公司及其所属统一核算单位在其总公司所在地缴纳;缴款义务人在省内取得的建筑安装劳务收入,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收入,销售、出租不动产收入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向建筑安装劳务发生地、土地所在地、不动产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利建设基金.自应当申报缴纳之日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缴纳的,由其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补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