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所说的每次,按照以下方法确定:
(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一项特许权的一次许可使用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第二十三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共同取得同一项目收入的,应当对每个人取得的收入分别按照税法规定减除费用后计算纳税。
【举例】:
魏先生2009年度取得两项专利,其中一项专利许可给甲公司使用,获得特许权使用费3 000元,另外一项专利许可给乙公司使用,获得特许权使用费8 000元.魏先生上述两项所得应当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解答】:
魏先生获得的第一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3 000元低于4 000元,应纳税额为:(3 000-800)×20%=440(元).魏先生获得的第二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高于4 000元,应纳税额为:8 000×(1-20%)×20%=1 280(元).所以,魏先生上述两项所得共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440+1280-17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