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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沙集团官网: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如何征税?

2020-07-03 09:10     来源:金沙集团官网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如何征税?

答:一、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着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着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专利权,是由国家专利主管机关依法授予专利申请人或其权利继承人在一定期间内实施其发明创造的专有权.对于专利权,许多国家只将提供他人使用.取得的所得,列入特许权使用费,而将转让专利权所得列为资本利得税的征税对象.我国没有开征资本利得税,故将个人提供和转让专利权取得的所得,都列入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商标权,即商标注册人享有的商标专用权.着作权,即版权,是作者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专有权.个人提供或转让商标权、着作权、专有技术或技术秘密、技术诀窍取得的所得,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营业税的征收

对于个人获得的特许权使用费,要征收营业税,按5%征收营业税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免税规定:

(一)个人转让着作权,免征营业税.

(二)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为了支持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自1999年10月1日起,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的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除了这些免税规定外,还有对个人应税收入未达到起征点的免税.

所谓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是指转让方(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价款是在同一张发票上体现.

以图纸、资料等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可对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免征营业税;以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可对其除货物以外的部分免征营业税,货物(样品、样机、设备等),则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提供生物技术时附带提供的微生物菌种母本和动、植物新品种,可对其包括这些母本等样品价值的全部收入免征营业税,但批量销售的微生物菌种母本和动、植物新品种的,应当征收增值税.、

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扣除营业税后,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一)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800)×20%

(二)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1—20%)×20%

五、每次收入确认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某项使用权的一次转让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一个纳税义务人,可能不仅拥有一项特许权利,每一项特许权的使用权也可能不止一次地向他人提供.因此,对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次"的界定,明确为每一项使用权的每次转让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如果该次转让取得的收入是分笔支付的,则应将各笔收入相加为一次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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