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关于违约金进项税抵扣的问题
【答案】
合同违约金的进项税能否抵扣?
企业支付购货方采购合同违约金,对方开据增值税发票应交纳增值税,请问我方支付违约金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企业支付购货方采购合同违约金如果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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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是违约金 征“免”各不同,进项税额抵扣
【问题】某公司在购买货物时发现所购货物有瑕疵,决定将所有货物退给销货方。后经人民法院裁定,对方赔付该公司50余万元的赔偿金。请问,该公司收取的赔偿金是否作销售收入处理,是否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北京国税)
【解答】根据现行增值税法有关规定,纳税人在未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情况下收取的违约金,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依据《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在没有发生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情况下,因对方未履行合同而导致违约收取的违约金,不是经营活动,不属于开具发票的范围。
因此,上述公司收取的违约金不作销售收入处理,同时也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价外费用——利息收入的增值税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国家税务总局)
问:我公司向进货商进货,因延迟付款,对方收取价外费用(延迟付款利息),并分别开具货款和价外费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我公司,我公司取得对方单独开的“价外费用——利息收入”的增值税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因此,销售方单独开的“价外费用——利息收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案情简介:A公司向B公司提供服务,B公司未按期支付服务费,按照双方合同约定,B公司向A公司支付违约金,A公司将违约金收入挂在其它应付款,通过这种方式达到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少缴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目的。(江苏地税)
税法分析: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因此,企业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应该纳入应税所得中,计缴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