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可以代开普通发票吗?
答:可以,如下条件:
一、个人申请代开普通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再代开发票。
个人应缴纳的增值税,由国税机关征收;
个人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由国税机关代征。
二、个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履行扣缴义务的,个人可以直接到各区地方税务局、各分局所属的纳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依法缴纳税款。
个人申请代开普票需携带什么资料?
答:需要带上合同;
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对方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注意】:具体要求,每个地方是不同的。
个人申请代开普票没有达到“起征点”,要缴税吗?
答:不需要缴税,如下: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
第三条第五项第二款的规定:申请代开发票经营额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按次起征点的,只代开发票,不征税。但根据代开发票记录,属于同一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一个纳税期内累计开票额达到按月起征点的,应在达到起征点的当次一并计算征税。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四十九条规定: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第五十条规定: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未达到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增值税。2017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因此,个人申请代开普票没有达到“起征点”的,不需要缴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