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购纳税人状态注销说明了什么?
领购纳税人状态注销,此提示说明该企业已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7号)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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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税务登记的应该怎样处理原领购和印制发票?
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的纳税人,应办理下列发票验旧、缴销手续。
(1)携带按规定应验旧而未验旧的已开具发票的存根联进行验旧并按规定报送电子开票数据(特指普通销售发票、加工修理修配发票和机动车销售发票)。
(2)携带“发票领购簿”和未使用完毕的空白发票,连同填妥的“发票缴销登记表”,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缴销发票手续。
对纳税人结存的空白发票,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进行截角处理。
当纳税人丢失被盗发票时(指纳税人发票结存中的空白发票、未验旧的发票存根联丢失或损毁),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
纳税人发生发票遗失或被盗(抢)的,应先到公安机关办理报失手续,提供给公安机关相关证明材料。
纳税人遗失或被盗(抢)普通发票的,必须自行到辖区内的地级市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同时持刊登“遗失声明”时取得的发票(发票的抬头必须有企业的名称)到税务机关查验。
纳税人遗失或被盗(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同时持刊登“遗失声明”时取得的发票(发票的抬头必须有企业的名称)到税务机关查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