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为一家出口企业加工商品,对方符合来料加工出口免税政策,请问我公司从事该项业务是否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答:根据国税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24号)第九条第(四)项第2目第(1)点规定,出口企业应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转交加工企业,加工企业持此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加工费的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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