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沙集团官网

  • 首页
  • 免费看课
  • 选课
  • 题库
  • APP下载
登录 注册
您的位置:首页 > 税收实务 > 正文

金沙集团官网:公司在土地转让环节是否可以按差额缴税?

2019-04-19 17:51     来源:金沙集团官网     
问:公司和某单位签订一个协议,协议约定:由某单位购买公司的土地(用于建造其职工住房,该单位购买地可享受政府返还相关税款的优惠政策),公司负责本项目的施工建设及后续资金投入;双方共同负责办理本顶目的立项、报批等政府手续。而后公司将盖好的房屋进行按不含地价的价格销售给该单位员工。请问:1、公司在土地转让环节是否可以按差额缴税?2、公司在销售环节是否可以按不含地价的销售款缴纳营业税?3、此项业务是否可以认定为不是合作建房,因为公司只不过在对方土地上盖房,再将房屋销售给其内部员工,没有分配房屋、分配利润的行为?  答:对于第一个问题,就目前的政策而言,应该认定为公司在向某单位转让土地使用权,按照财税(2003)16号文等的规定,可以按照土地使用权的差额课征营业税。  对于第二个问题,如何确定营业额问题,显然会有不同的理解,但是我个人认为,由于在建房过程中,公司一方不仅原先拥有土地,只是出于规避税收的目的才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了某单位,并且在其中还存在立项、投入后续资金等问题,因而应当按照包含土地使用权价格,计算缴纳营业税。其理由就是参照增值税、消费税方面的加工物资的一些规定。因为其中的原理应当是相通的。  对于第三个问题,其实也并不复杂,即不能视为合作建房。而只能作这销售不动产处理。  我个人认为,对于这样的一个案例,公司方面的处理存在很大的风险,不仅可能多缴纳税款,而且还可能会承担偷税的违法责任。 
精品推荐
网校课程
初级会计
金沙集团官网会计
注册金沙集团官网
税务师
高级金沙集团官网
管理金沙集团官网
会计新手班
报税实操
会计实操证书
实务交流
免费资料
做账资料 学习计划 财务表格 财税政策 财务公式 财税课程
热门推荐

微信公众号

萨恩课堂

咨询电话:400-888-3585

在线客服:点击咨询

©2001-2023 金沙集团官网(CANET) All Rights Reserved 运营支持:北京萨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实名网站认证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7473号 京ICP备12013966号

金沙集团官网app下载网页版 - 金沙集团官网app下载网页版官方主页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