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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沙集团官网:在企业合并、兼并过程中发生的不动产转移行为是否属于销售不动产

2019-04-17 16:57     来源:金沙集团官网     
问题答复: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企业是由人(企业劳动者和经营管理者)和物(企业货币资金、机器设备、原材料、建筑物及其占有的土地)组成的整体。在合并、兼并行为发生后,不仅转移了企业的建筑物、土地附着物等不动产的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而且使企业的人也发生了转移。从企业合并来看,其结果是几个企业合并在一起,组成一个新的企业。在合并行为发生时,既无买方,也无卖方。从兼并企业情况来看,如果把被兼并者作为“卖方”,兼并者作为“买方”,兼并结果是“买方”吃掉“卖方”,卖方并不因被兼并而取得收入。因此,在发生合并、兼并行为时,并没有买方和卖方,也没有发生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行为。因此,在企业合并、兼并过程中发生的不动产转移行为不属于销售不动产的征税范围。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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