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消费者网络购物时取得的电子发票是否被税务机关认可?
答:根据《关于电子发票应用试点若干事项的公告》(公告2013年第8号)规定:“一、电子发票应用试点范围限于经北京市电子发票应用试点工作联络小组确定的北京地区电子商务企业及特定商品品类向北京地区个人消费者销售时开具。”
二、本公告所称电子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以电子方式存储的收付款凭证。……
十、电子发票可以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有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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