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这里的“纳税人”国家有什么特殊规定吗?是否需要是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纳入试点名单的物流企业及所属企业?
【解答】
这里的“纳税人”不必是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纳入试点名单的物流企业及所属企业,但必须是具有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运输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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