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请问有一出口退税业务因单证未按时到,转为内销计税应如何计算增值税?是以收入*0.17/1.17吗?
答:是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16号)第二条规定,出口企业(包括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出口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应分别按下列公式计提销项税额。一般纳税人的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 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 征收率)×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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