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单位在提供通信服务的同时给予顾客现金券,顾客可以凭现金券去与我单位签订合同的商场购物,商场不提供发票给顾客,由商场根据现金券消费情况提供发票给我单位。请问这种情况我单位是否要按销售行为缴纳增值税?
答: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所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是指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上述所指的“现金券”不属于货物,因此,你单位给予顾客现金券的行为不属于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不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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