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沙集团官网

  • 首页
  • 免费看课
  • 选课
  • 题库
  • APP下载
登录 注册
您的位置:首页 > 税收实务 > 正文

金沙集团官网:税务机关可否在行政复议时到纳税人处调查取证

2019-01-09 14:23     来源:金沙集团官网     
问:税务机关可以在进行行政复议的时候到纳税人处调查取证吗?

答:税务机关在行政复议阶段自行到纳税人处调查取证的行为是不允许的行为。

税务部门调查取证的时间要符合法定条件。《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根据法律的规定,税务案件调查取证的时间应该是在税务机关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之后,税务机关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纳税人或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之前)。
精品推荐
网校课程
初级会计
金沙集团官网会计
注册金沙集团官网
税务师
高级金沙集团官网
管理金沙集团官网
会计新手班
报税实操
会计实操证书
实务交流
免费资料
做账资料 学习计划 财务表格 财税政策 财务公式 财税课程
热门推荐

微信公众号

萨恩课堂

咨询电话:400-888-3585

在线客服:点击咨询

©2001-2023 金沙集团官网(CANET) All Rights Reserved 运营支持:北京萨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实名网站认证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7473号 京ICP备12013966号

金沙集团官网app下载网页版 - 金沙集团官网app下载网页版官方主页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