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沙集团官网

  • 首页
  • 免费看课
  • 选课
  • 题库
  • APP下载
登录 注册
您的位置:首页 > 税收实务 > 正文

金沙集团官网:结算退税是否应加算银行利息

2019-01-07 10:52     来源:金沙集团官网     
2002年第一季度,A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40万元,此后的三个季度该公司一直亏损,到2002年底,公司仍亏损100余万元。今年6月,A公司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多缴的4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应给予退还。但在办理退税时,税务机关却没有加算银行利息。

请问:A公司这笔退税是否应加算银行利息?

答:虽然《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但《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加算银行同期利息的多缴税款退税,不包括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出口退税和各种减免退税。”A公司缴纳的40万元企业所得税是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多缴税款,属“结算退税”,所以,该公司这笔退税不应加算银行利息。
精品推荐
网校课程
初级会计
金沙集团官网会计
注册金沙集团官网
税务师
高级金沙集团官网
管理金沙集团官网
会计新手班
报税实操
会计实操证书
实务交流
免费资料
做账资料 学习计划 财务表格 财税政策 财务公式 财税课程
热门推荐

微信公众号

萨恩课堂

咨询电话:400-888-3585

在线客服:点击咨询

©2001-2023 金沙集团官网(CANET) All Rights Reserved 运营支持:北京萨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实名网站认证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7473号 京ICP备12013966号

金沙集团官网app下载网页版 - 金沙集团官网app下载网页版官方主页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