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沙集团官网

  • 首页
  • 免费看课
  • 选课
  • 题库
  • APP下载
登录 注册
您的位置:首页 > 税收实务 > 正文

金沙集团官网:地税局代开运费发票能否作为扣税凭证?

2019-01-07 10:52     来源:金沙集团官网     
问:我单位是某市一工业企业,在销售货物时经常约定由我方送货,但只能取得由地税局代开运费发票,能否作为扣税凭证?并要求同时提供相关法规文号。

答:一般企业认为只要与购入货物一同取得的运费发票即可作为进项税额抵扣,但是企业的这种账务处理是不正确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因此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任何单位,部门代开的运输发票,一律不得计算进项税额。
精品推荐
网校课程
初级会计
金沙集团官网会计
注册金沙集团官网
税务师
高级金沙集团官网
管理金沙集团官网
会计新手班
报税实操
会计实操证书
实务交流
免费资料
做账资料 学习计划 财务表格 财税政策 财务公式 财税课程
热门推荐

微信公众号

萨恩课堂

咨询电话:400-888-3585

在线客服:点击咨询

©2001-2023 金沙集团官网(CANET) All Rights Reserved 运营支持:北京萨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实名网站认证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7473号 京ICP备12013966号

金沙集团官网app下载网页版 - 金沙集团官网app下载网页版官方主页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