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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沙集团官网:研发费是否属资本性支出

2018-12-21 11:28     来源:金沙集团官网     
问:某公司系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实验区一高新技术企业,2000年度研发费分五个科研项目归集,共发生研发费2000万元,较上年度增长了20%,根据有关政策,该公司税前应追加列支研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即2000年度该公司税前应列支研发费3000万元。但是,税务局认为该公司的研发费应列入资本性支出,不能全额在税前列支。请问,税务局的说法是否与当前鼓励加大科研投入的政策相左?

  答:国税发[1999]173号文明确规定,1.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技术开发当年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再按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2.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达到10%以上、其实际发生额的50%如大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抵扣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予以抵扣。

  财工字[1996]041号明确:1、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验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试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以及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2、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应逐年增长,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企业,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

  财税字[1999]273号文明确,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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