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沙集团官网

  • 首页
  • 免费看课
  • 选课
  • 题库
  • APP下载
登录 注册
您的位置:首页 > 税收实务 > 正文

金沙集团官网:补提以前年度工资属偷税行为吗

2018-12-20 10:43     来源:金沙集团官网     
问:我单位1999年效益很差,上级管理部门又给我们下达了刚性利润指标,因此在提取11、12月份工资时,单位负责人说,提取了也没钱发放,还影响利润,不如不提。在这种情况下,我单位1999年的这部分工资88964.55元没有提取。2000年单位效益好转,我们补提并全额发放了1999年拖欠的职工工资。2000年6月,地税机关在稽查时,认定我们这是偷税行为,并作出补缴税款29358.30元、罚款一倍的处理决定。请问,我们的行为属于偷税行为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79号文件“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国税稽字[2000]10号关于《偷税案件行政处罚标准(试行)》的通知第六条第一款“虚列成本费用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处以偷税数额0.5倍以上2.5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你单位2000年度补提1999年度应提未提的工资属于虚列成本费用,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并处以一倍罚款的处理决定是正确的。
精品推荐
网校课程
初级会计
金沙集团官网会计
注册金沙集团官网
税务师
高级金沙集团官网
管理金沙集团官网
会计新手班
报税实操
会计实操证书
实务交流
免费资料
做账资料 学习计划 财务表格 财税政策 财务公式 财税课程
热门推荐

微信公众号

萨恩课堂

咨询电话:400-888-3585

在线客服:点击咨询

©2001-2023 金沙集团官网(CANET) All Rights Reserved 运营支持:北京萨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实名网站认证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7473号 京ICP备12013966号

金沙集团官网app下载网页版 - 金沙集团官网app下载网页版官方主页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