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沙集团官网

  • 首页
  • 免费看课
  • 选课
  • 题库
  • APP下载
登录 注册
您的位置:首页 > 税收实务 > 正文

金沙集团官网:罚款后能“一事不再罚”吗

2018-12-20 10:43     来源:金沙集团官网     
问:我在某县开了一家饮食店,未向该县工商税务部门办理登记就开始营业,半年后被工商部门作出了罚款处理。县地税局直属分局在通过调查后,相继对我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我进行补税、加收滞纳金和罚款的处理,我对地税局直属分局的罚款不理解。请问:这是否违反了“一事不再罚”原则?

  答:《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而你实施了两个违法行为,即未办理工商登记和未办理税务登记,工商部门的罚款是针对你未办理工商登记,税务部门的罚款是针对你未办理税务登记。因此,税务部门对你的罚款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
精品推荐
网校课程
初级会计
金沙集团官网会计
注册金沙集团官网
税务师
高级金沙集团官网
管理金沙集团官网
会计新手班
报税实操
会计实操证书
实务交流
免费资料
做账资料 学习计划 财务表格 财税政策 财务公式 财税课程
热门推荐

微信公众号

萨恩课堂

咨询电话:400-888-3585

在线客服:点击咨询

©2001-2023 金沙集团官网(CANET) All Rights Reserved 运营支持:北京萨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实名网站认证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7473号 京ICP备12013966号

金沙集团官网app下载网页版 - 金沙集团官网app下载网页版官方主页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