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九条规定: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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