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153号)第十一条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应在代开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又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所以,根据上述规定,需加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单位的发票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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