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从农民合作社取得的发票可以抵扣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第081号)第二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本通知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本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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