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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