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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沙集团官网:关于虚开发票的界定和处罚方式

2018-11-12 12:27     来源:金沙集团官网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和《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虚开发票行为和处罚方式如下:

  一、虚开发票行为的界定

  行为人有以下四种行为之一的,即构成虚开发票的行为:

  1.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3.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4.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以上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如货物运输发票等,也包括一般的普通发票;且无论是经税务机关监制的真发票,还是伪造的假发票,只要符合上述条件,均构成虚开行为。

  二、税务行政处罚方式及幅度

  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构成犯罪的标准、罪名及刑罚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发票、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即涉嫌构成犯罪。罪名分别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发票罪、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

  个人犯罪的,处拘役、15年以下有期徒刑,直至无期徒刑,可并处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个人犯罪处罚。

  2.虚开上述发票以外的其他普通发票,如建筑安装业、广告业、餐饮服务业发票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涉嫌构成虚开发票罪:

  虚开发票100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个人犯罪的,可处管制、拘役,最高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该罪的,对单位处以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个人犯罪处以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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