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规定,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因此,上述发票已经超过密码区,不符合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要求,建议由购买方向税务机关提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申请,由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再开具正确发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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