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符合以上条件的均可开具红字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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