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我在一家饭店用餐,取得的发票名称和发票专用章的不一至,这样我也要接受处罚吗?
答:吉地税发[2009]23号文件第七条规定: 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除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外,可按下列标准处罚:
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二十五份以下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二十五份以上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提示:您应接受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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