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企业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增值税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免税政策,并应在次年5月31日前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办理免税申报手续。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范围详见财税〔2012〕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第六条规定。 如果企业未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报免税的,应视同内销货物征免增值税、消费税,属于内销免税的,除按规定补报免税外,还应接受主管税务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做出的处罚;属于内销征税的,应在免税申报期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若仍有疑问,可咨询税源管理二科,电话:862825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