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外购的零件直接出口的货物,请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的附件4,自行判断是否属于视同自产的货物。 若不属于视同自产的货物,应作免税销售。免税出口的货物自2014年1月1日起不需要录入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进行申报,仅需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的免税申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发票、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等留存企业备查的资料,应按出口日期装订成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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