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规定: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税。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抵退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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