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2】39号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货物可按规定免、抵退税。该文的附件4.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其中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属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物组合成成套设备的货物。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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