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的房产,但约定缴纳押金,且押金在企业不再续租时退还。这种情况应由实际使用方还是出租方缴纳房产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一条的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根据企业情况其无租使用缴纳的押金在合同终止后退还,并未改变无租使用的性质。
因此,应由实际使用的企业按照房产余值从价计征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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