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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沙集团官网:委托个人加工应税消费品,扣缴义务人是谁?

2018-08-29 14:44     来源:金沙集团官网     

问:委托个人加工的消费税扣缴义务人是如何规定的?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1号令)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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