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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沙集团官网:品吸烟缴纳的消费税是否可以并入视同销售成本扣除?

2018-08-29 11:44     来源:金沙集团官网     

案例:

某烟草企业品吸烟业务宣传,作账如下:(数字为虚拟,消费税未准确计算,因与本案例需要说明的问题无关)

借: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107

 贷:库存商品30

   应缴税费-应缴消费税60

   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17

企业在企业所得税5010表填报视同销售收入100,视同销售成本90(即30的成本加上60的消费税。由于烟草企业的业务宣传费不允许税前扣除,同时将账载业务宣传费107全部调增。

问题:检查人员认为,视同销售的时候,视同销售成本应该是库存商品成本30万,而不能在视同销售成本中再扣除60万元的消费税,从而60万元部分应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其焦点是视同销售时,消费税是否可以并入视同销售成本扣除?

税务分析:

先做模拟税收账目,看影响多少应纳税所得额;再比较企业纳税调整后,影响多少应纳税所得额,两者比较,如果相同,则无需调整,反之需要调整。

借:销售费用117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17万

借:主营业务成本30

 贷:库存商品30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60

 贷:应缴税费--应缴消费税60

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因素有:

第一,销售费用117万元不允许扣除,所以影响数为0。

第二,主营业务收入100,增加所得额100。

第三,主营业务成本30,减少所得额30。

第四,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60,减少所得额60。

合计影响数为10。

我们再看企业的调整对所得额的影响:

第一,账载业务宣传费107万,已经全额调增,影响数为0。

第二,视同销售收入100,影响数为增加100.

第三,视同销售成本90,减少所得额90。

合计影响数为10。

结论:

与税收模拟账比较,两者影响数均为0。因此,企业无需进行纳税调增60万。换言之,应征消费税产品做视同销售时,消费税部分应并入视同销售成本扣除,或者单独作为其他调减项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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