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制度是什么?
1、不动产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2、更正登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3、异议登记:如果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4、预告登记: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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